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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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補助,依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隸屬之直轄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一)財力級次列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二)財力級次列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三)財力級次列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四)財力級次列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五)財力級次列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前項所定財力級次,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財力分級級次為準。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第一項規定相對編足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
    違反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本計畫補助金額,依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
    減或停止補助。
    本部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致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
    時,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