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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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前點所定期間內,以正式公文檢具下列文件,以掛
    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封面及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三)。
(二)次一年度之實施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構想與內
      容、執行方法、計畫期程(含各項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工作甘特圖及
      預定進度表)、聘用人員名冊及業務分工、經費預算(應列明全部
      經費明細)、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指標及質化指標)
      (格式如附件四)。
(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計畫書,其執行期程應為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