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第 3  項第 8  款、第 8  點
條文第 1  款、第 13 點條文第 3  項、第 15 點條文、第 16 點條文、
第 19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四、第 20 點條文之附件九、附件十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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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如有編列以下費用項目,核銷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鐘點費:應檢附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
  (二)保險費:應檢附每月保險費繳費收據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尚未取得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保險費,以劃撥單
        收據辦理核銷;訓練單位如有為學員投保平安意外保險者,應一
        併檢附相關投保單據。訓練單位如有欠繳保險費情事,將列為未
        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
  (三)就業輔導費:應檢附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廠商開立之就
        業證明與個案簽名之就業切結書等就業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實施
        基準第十五點所列二項就業輔導措施之證明文件(如活動照片、
        簽到簿、廠商名冊、活動紀錄等)。
  (四)術科材料費: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正本;每人份材
        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
  (五)宣導費:應檢附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佐
        證資料。
  (六)個案輔導費:應檢附輔導紀錄、輔導人員印領清冊等足資證明其
        輔導工作之相關資料。
  (七)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指導費:應檢附工作日期、時數、項目、
        實習指導紀錄及訓練單位訪視紀錄等文件。
  (八)推動辦理職能導向課程費:應檢附訓練期間內有效之職能導向課
        程品質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