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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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總統及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
      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
      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
      )長等十一類人員。
(二)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內,已依法
      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三)候選人:指依法完成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