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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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僱勞工加保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
    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三十日內
    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自投票日起第三十
    日逕予退保。但未依法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經選舉委員會審
    定不符資格或登記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分別自候選人登
    記截止日、選舉委員會審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日或撤銷候選人資格
    之日起,將其受僱勞工逕予退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