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 4 條
最近一屆國手為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無緩徵
原因者,於下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
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最近一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
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
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