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 6 條
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申請案件;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前項審查結果為核准之通
知時,應將核准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
及有關冊籍。
本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核准服補充兵
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
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
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