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4 條
本法第十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