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10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
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
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外國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
少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