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13 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展延工
作許可:
一、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