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4 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