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9 條
本部於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時,應通知文
化部、外交部及內政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