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應備文件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5
五、所附相關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