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 14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工作之資格、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二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