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 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
、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雇主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