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 4 條
雇主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除符合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規
定之公告月薪資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與製作之作品具備國際重要獎項得獎紀錄。
二、具有國外數位內容產業四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於國際教學機構二年以
    上教學經驗。
三、其他享譽國際之專業人才,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
    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