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 7 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本
部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