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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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本部得
    依法拒絕其申請。
    抄錄或複製檔卷,涉及著作權事項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