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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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交通費採實報實銷,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人員住居所在離島、遇有水陸交通阻隔
      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
(二)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票價覈實報支。
(三)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四)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