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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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一)未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逾前點所定申請期間。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部核定者
      ,不在此限。
(三)檢具之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裁決案件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作成不受
      理決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