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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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行病學的認知
    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要因,腦血管及心
    臟疾病只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但如果腦血管及心臟疾
    病是因職業原因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則為職災給付對象。
    故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其目的在於依職業災害保護政
    策所訂定之指引,提供專業上之綜合判斷,協助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或
    相關補償之行政決定。於本指引列舉之目標疾病,已被認知會受其職
    業原因促發,惟目標疾病以外之疾病仍應依本指引認定基本原則處置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