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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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勞雇雙方於可預見之時間內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完成協商代表之指派、推派或推選時,得暫免依本法第六條第
      二項職權指定協商代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