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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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方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上提出之替代方案,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繼續經營之可能性。
  (二)調動與職業訓練之空間及範圍。
  (三)大量解僱對事實發生所在地區之影響。
  (四)解僱計畫書中有關解僱日期、解僱人數、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輔導轉業方案等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