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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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情事之虞者,得依本法第十
      一條第三項派員查訪,並應於查訪時與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會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