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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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就有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域之大量解僱事件,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指定前,應調查大量
    解僱勞工最後勞務提供地之人數分布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