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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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事業單位通報解僱計畫書後,應調查該事業單位
    內有無成立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缺額之情形。
    事業單位未成立工會,且勞資會議代表未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
    之人數者,應要求事業單位進行遞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