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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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函請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行政機關應於
    文到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報實施計畫函送本部;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但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部依據下列項目,核定補助對象所申請之實施計畫及金額:
(一)依本要點規定所送實施計畫書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配合本部執行推動勞資會議情形及參與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