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2
二、雇主招募員工,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依本指導原則辦理:
(一)進用後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二)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