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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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導原則所稱經常性薪資,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
    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
    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
    差旅費等給與;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者,應揭示或告
    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之金額,並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