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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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具備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以下簡稱調解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調解人之資格,並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者。
(二)符合調解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受委託民間團體之要件,並促成
      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者。
(三)具備勞資爭議仲裁辦法(以下簡稱仲裁辦法)第九條所定主任仲裁
      委員或仲裁辦法第十八條所定仲裁人之資格,並辦理仲裁案件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促成,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載明當事人共同申請交付仲裁。
(二)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載明已向當事人說明共同申請交付仲裁規定,且
      當事人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申請交付仲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