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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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衛教育訓練講師應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之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並經本署或勞
    動檢查機構培訓完成。但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訓練單位辦理之安
    衛教育訓練,講師資格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