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第 8 條
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
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
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
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