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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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事業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本計畫係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由相關專家學者
      成立審查小組辦理;並得由本署、專業機構或本署委託計畫單位派
      員實地查核,事業單位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二)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
      且不得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並應自主檢核,
      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站等
      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四)受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受補助事業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相關規定妥善
      保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