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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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之當然代表,
    無須另行選舉代表;其代表名冊亦無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