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15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
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