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18 條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
訓練輔導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