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20 條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
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