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
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
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