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3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
之開發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