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41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