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
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