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2
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執行檢討事宜。
      3.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4.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課程公告及管理事宜。
      5.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受理訓練課程申請、審查及核定等相關事宜。
      2.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
      3.本計畫推動說明會及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
      4.參訓青年資格審核、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5.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