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7
七、訓練單位應於本計畫資訊系統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依青年實際到訓情形進行回報。
(二)青年離訓日、退訓日或結訓日次日起五日內進行登錄。
(三)按月登錄青年缺席時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