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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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勞工自主防護及權益保障事項
一、如有發燒或急性呼吸道症狀,應留在家中休息,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最新發布相關確診規定(就醫或篩檢等),進行後續相關處置
    。
二、勞工應做好自主管理,保持手部清潔消毒,落實使用肥皂勤洗手、呼
    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遵守社交禮節及保持社交距離,避免前往疫情
    較為嚴重之地區旅遊、避免接觸野生動物。若出現發燒、咳嗽等身體
    不適,並主動告知雇主及配合各項防疫管制措施。
三、如非必要,應避免前往室內聚集及人潮擁擠之處所。
四、雇主如未能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勞工得拒絕指派前往疫情較
    為嚴重之地區提供勞務。雇主如強行要求,且未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
    或措施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
    付資遣費。
五、勞工因執行職務感染 COVID-19 ,經個案事實認定屬職業災害者,其
    相關權益除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申請各項職業災害給
    付,如有不足部分,應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補足相關職業災害補
    償。
六、勞工如有對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防護相關規定及勞工權益保障之相關
    疑慮,可透過手機或市話直接撥打 1955 免付費專線尋求協助;如係
    有關確診康復者重返職場之權益保障事項,亦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網站 COVID-19 職場防疫專區搜尋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