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
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
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一
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