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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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
      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
      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一
      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