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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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初審。
(二)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及現場勘查。
(三)經受委託機構初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
      構得通知其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各以一次為限,逾期不
      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
      、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
      冊送本署備查。
(五)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查小
      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並得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
      助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必要時,審查委員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
      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