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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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
        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
        1.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
          、彈性工作安排等。
        2.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
          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四)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
        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
        工作場所等。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
        關之改善。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
      前項各款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協助排除第五點所定人員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
        法應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受僱者及自營作
      業者,其申請項目限與職務直接相關,且非屬生財工具之個人就業
      輔具,並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但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之受僱者及自營作業者申請項目與生活輔具難以區隔時,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個案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
      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日使用時數之比率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
      應先扣除身心障礙者之社政補助最高額,再就其餘額據以評估。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之受僱者,其申請項目限與
      就業直接相關之就業輔具及經雇主同意之職場人力協助。但與生活
      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經審查得由個人提出申請,並得同時申
      請生活輔具及職務再設計輔具補助者,由地方政府就個案之障礙特
      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日使用時數
      之比例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以社政補助為優先,再就其最高
      補助之餘額據以評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