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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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四)。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或醫療院所確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第六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
        證明文件。
  (五)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
          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
          ,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證明。
        5.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
        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七)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八)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