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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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受理職務再設計服務申請後,發現個
      案工作障礙之原因,非申請之職務再設計服務可協助時,得經申請
      者同意後,逕將申請文件影送適用服務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
      政府辦理後續申請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