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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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於申請者備齊文件後,原則於三十五
      日內完成審查,其申請者補正資料時間、安排訪視時間與輔具試用
      、設計、研發及改製所需時間得不計入,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資格審
      查、實地訪視及審查核定:
  (一)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書面審查,並運用面談、電話等對於申請
        案進行瞭解並提供諮詢服務。
  (二)實地訪視:
        1.針對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安排相關專長之輔導委員或轉介
          專案單位派員實地訪視評估。但該申請案改善方式單純者,得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人員實地訪視評估。
        2.實地訪視人員應填寫訪視評估與建議表(附件三)、身心障礙
          者職場人力協助需求篩檢表(附件四,非申請重度肢體障礙者
          或含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者免附)或專案單位
          接案評估表(附件五),並依據訪視評估結果填具改善方案經
          費估算表(附件六)。
  (三)審查核定:
        1.申請項目屬身心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服務,所提需求單純且協
          助金額為二萬元以下或屬每年延續性服務,個案職務內容及工
          作場域無異動者,得不安排訪視及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
          定。
        2.申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
          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個案所遇問題,且改善金額為二萬元以下
          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3.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第五點
          所定人員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其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條
          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委員就其改善情形之
          實用性及效益評估,核給每個案最高二萬元之補助。
        4.申請案之改善金額逾二萬元者,應邀請至少二位輔導委員,召
          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轉介專案單位協助之個案者,得邀專案
          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但於召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
          時,其委員組成應包括訪視之輔導委員,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
          團體代表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各一名列席。
        5.依申請案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之合理性與解決個
          案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之程度等進行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
          及金額。
        6.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
          、訓練等專業協助者,經審查會評估有必要,得轉介專案單位
          進行改善。
        7.核定申請案之內容時,應包括補助類別、項目、內容、數量、
          地點及金額等事項。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將審查結果
      及改善建議函復申請者,並副知審查委員、轉介單位及列席單位等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